會計制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确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自2001年《企業會計制度》(財會字〔2000〕25號)執行以來,基層稅務机關和許多企業財務人員普遍反映,稅法与會計制度适度分离是必要的,但差异也需要協調。為減輕納稅人財務核算成本和降低征納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有利于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加強征管,經与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貫徹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調整的若干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企業投資的借款費用: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資本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二、關于企業捐贈:
(一)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和外購的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价証券(商業企業包括外購商品)用于捐贈,應分解為按公允价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
企業對外捐贈,除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外,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帳价值确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确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机關審核确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企業接受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在經營中使用或將來銷售處置時,可按稅法規定結轉存貨銷售成本、投資轉讓成本或扣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額。
三、關于企業提取的准備金:
(一)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据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据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包括資產准備、風險准備或工資准備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企業已提取減值、跌价或坏帳准備的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衝銷的准備應允許企業做相反的納稅調整;上述資產中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可按提取准備前的帳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舊或攤銷金額。
(三)企業已提并作納稅調整的各項准備,如因确鑿証据表明屬于不恰當地運用了謹慎原則,并已作為重大會計差錯進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納稅調整。
企業年終申報納稅前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所涉及的應納所得稅調整,應作為會計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企業年終申報納稅匯算清繳后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所涉及的應納所得稅調整,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
四、關于企業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一)企業的各項資產當有确鑿証据証明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扣除變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償后,應确認為財產損失。
(二)企業須及時申報扣除財產損失,需要相關稅務机關審核的,應及時報核,不得在不同納稅年度人為調劑。企業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而有意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稅務机關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經主管稅務机關審核批准后,必須調整所屬年度的申報表,并相應抵退稅款,不得改變財產損失所屬納稅年度。
(三)稅務机關受理的企業申報的各項財產損失,原則上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之前履行審核審批手續,各級稅務机關須按規定時限履行審核程序,除非對資產是否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判斷發生爭議,不得無故拖延,否則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生爭議的,應及時請示上級稅務机關。
(四)當存貨發生以下一項或若干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已霉爛變質的存貨;
2.已過期且無轉讓价值的存貨;
3.經營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無使用价值和轉讓价值的存貨;
4.其他足以証明已無使用价值和轉讓价值的存貨。
(五)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价值的固定資產;
2.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3.已遭毀損,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轉讓价值的固定資產;
4.因固定資產本身原因,使用將產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資產;
5.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六)當無形資產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并且已無使用价值和轉讓价值的無形資產;
2.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并且已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
3.其他足以証明已經喪失使用价值和轉讓价值的無形資產。
(七)當投資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被投資單位已依法宣告破產;
2.被投資單位依法撤銷;
3.被投資單位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并且沒有重新恢复經營的改組等計划;
4.其他足以証明某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情形。
五、關于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一)企業為全体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為全体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机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六、關于企業改組:
(一)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暫不确認資產轉讓所得的企業整体資產轉讓、整体資產置換、合并和分立等改組業務中,取得補价或非股權支付額的企業,應將所轉讓或處置資產中包含的与補价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确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
(二)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确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体資產轉讓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确認价值确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三)企業為合并而回購本公司股,回購价格与發行价格之間的差額,屬于企業權益的增減變化,不屬于資產轉讓損益,不得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也不計入應納稅所得。
七、關于租賃的分類標准:
(一)企業在對租賃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時,須正确區分融資租賃与經營租賃。
(二)區分融資租賃与經營租賃標准按《企業會計制度》執行。
八、關于坏帳准備的提取范圍: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可提取5 的坏帳准備金在稅前扣除。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坏帳准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九、企業發生的銷售退回,只要購貨方提供退貨的适當証明,可衝銷退貨當期的銷售收入。
十、企業發給停止實物分房以前參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無房老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省級人民政府未規定標准的,由省一級國稅局、地稅局參照其他省份及有關部門標准協商确定。
企業發給職工与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標准,由省級國稅局、地稅局協商确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的政策規定与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會計制度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确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國稅發〔2003〕45號 ]
2.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二)》的通知
[ 財會[2003]10號 ]
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工作的通知 [
國資評价[2003]45號 ]
4.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 [
財辦會[2003]8號 ]
5.關于印發《金融企業實施<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 [
財會[2003]6號 ]
6.《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求求証券公司會計科目与會計報表》發布
7.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 [
財政部 ]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三)
9.關于印發《証券公司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的通知 [
財會[2003]17號 ]
10.証券公司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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