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制度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工作的通知
國資評价[2003]45號
各中央企業:
為推動國資委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工作,促進加強中央企業財務會計管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現對中央企業做好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了貫徹執行《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改革開放的新形勢的要求,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2000年12月財政部公布了《企業會計制度》。新制度打破了所有制和行業界限,建立了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充分体現了企業會計政策的可比性和謹慎性原則,基本上實現了与國際會計慣例的協調。《企業會計制度》的執行不僅有助于企業真實反映資產質量、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促進企業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而且有利于企業消化歷史包袱,強化內部管理,提高市場競爭力;同時為做好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和績效評价工作奠定可靠基礎。
二、《企業會計制度》從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圍內執行,到2005年止,用3年的時間在國有企業完成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工作。各中央企業要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工作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划,積极做好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各項准備工作,認真組織會計人員學習《企業會計制度》相關知識,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根据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研究制定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工作計划安排。
三、中央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必須進行全面的清產核資工作,認真摸清“家底”,核實資產質量。各中央企業要結合《企業會計制度》執行工作,通過清產核資對企業各項資產損失情況和形成的原因進行全面清查核實,按清產核資有關規定,將按原會計制度清查出的資產損失和按《企業會計制度》預計的資產損失一并進行申報,由國資委對企業申報的資產損失進行認定和審批處理,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奠定可靠基礎;企業資產損失計入損益處理的,由國資委商財政部企業管理机构審批。
四、各中央企業在全面做好清產核資的基礎上,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和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工作計划安排,向國資委、財政部分別上報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申報文件,由國資委、財政部共同審批。中央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申報工作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企業申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程序及報送材料的規定>的通知》(財會〔2001〕44號)的有關規定,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報告;
(二)經理(厂長)會議、或董事會或類似机构批准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文件等;
(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理由,以及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預計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影響的說明;
(四)企業現有資產質量的說明,以及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預計產生的資產損失及其說明;
(五)企業財務會計机构設置、人員配備、內部會計控制及有效性等資料;
(六)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等。
五、為了解和掌握各中央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工作計划安排和可能遇到的突出問題,做好分步實施《企業會計制度》的安排,根据國家資產損失認定的有關政策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我們設計了《企業資產損失情況摸底調查表》(附表1)和《企業會計管理情況摸底調查表》(附表2),請各中央企業依据自身情況如實填報,并于2003年9月10日前,將調查表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工作計划,一并分別報送國資委和財政部(二份)。目前已經向財政部申報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中央企業,應盡快向國資委補報有關申報材料和申報財產清查(清產核資)結果及資產損失情況。
附表:(略)
1.企業資產損失摸底調查表
2.企業會計管理情況摸底調查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
二OO三年八月十九日
會計制度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确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國稅發〔2003〕45號 ]
2.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二)》的通知
[ 財會[2003]10號 ]
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工作的通知 [
國資評价[2003]45號 ]
4.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 [
財辦會[2003]8號 ]
5.關于印發《金融企業實施<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 [
財會[2003]6號 ]
6.《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求求証券公司會計科目与會計報表》發布
7.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 [
財政部 ]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三)
9.關于印發《証券公司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的通知 [
財會[2003]17號 ]
10.証券公司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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