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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

關于印發《金融企業實施<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

財會[2003]6號

  一、問:根据《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金融企業發放的中長期貸款應當按照應計貸款与非應計貸款分別核算。

  對于短期貸款,是否也應遵循應計貸款与非應計貸款分別核算的原則?

  答: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無論是短期貸款還是中長期貸款,都應當遵循應計貸款与非應計貸款分別核算的原則。

  當金融企業的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該筆貸款原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予以衝銷,同時在表外進行備查登記。

  收到非應計貸款的有關還款時,應先衝減貸款本金;待本金全部收回后,如有余額再确認為當期利息收入。

二、問:金融企業進行利潤分配的順序如何?如何确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法定公益金的基數?

  答:《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金融企業當年實現的淨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未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后的余額,作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并作相應分配。金融企業進行利潤分配時,首先應當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法定公益金。

  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法定公益金后,從事存貸款業務、保險業務、証券業務和信托投資業務的金融企業,還應當分別按照規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備、總准備金、一般風險准備和信托賠償准備。實現的淨利潤在作上述分配后的余額再分配給股東或提取任意盈余公積。

  《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金融企業在提取法定公積金或公益金時,應按《公司法》的規定,按稅后利潤(即當期實現的淨利潤)的一定比例計提,而不應當按當期可供分配的利潤計提。

  三、問:外商投資金融企業的國內分支机构或者辦事處,是否應當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答:財政部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問題解答》(財會〔2002〕5號)規定,外商投資的金融企業,應當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外商投資金融企業的國內分支机构或者辦事處,如果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也應當執行財會〔2002〕5號文件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會計制度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确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國稅發〔2003〕45號 ]
2.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二)》的通知  [ 財會[2003]10號 ]
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工作的通知 [ 國資評价[2003]45號 ]
4.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 [ 財辦會[2003]8號 ]
5.關于印發《金融企業實施<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 [ 財會[2003]6號 ]
6.《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求求証券公司會計科目与會計報表》發布
7.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 [ 財政部 ]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三)
9.關于印發《証券公司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的通知 [ 財會[2003]17號 ]
10.証券公司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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