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准則
企業會計准則——存貨
引言
1.本准則規范存貨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2.本准則不涉及:
(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
(2)農業企業收獲的農產品和采掘企業開采的礦產品;
(3)牲畜等与農業活動有關的生物資產;
(4)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存貨的初始計量。
定義
3.本准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存貨,指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或者為了出售仍然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或者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2)可變現淨值,指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存貨的估計售价減去至完工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金后的金額。
(3)制造費用,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
确認
4.存貨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才能加以确認:
(1)該存貨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初始計量
5.存貨應當以其成本入賬。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采購成本
6.存貨的采購成本一般包括采購价格、進口關稅和其他稅金、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直接歸屬于存貨采購的費用。
商品流通企業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采購价格、進口關稅和其他稅金等。
加工成本
7.存貨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
8.企業應當根据制造費用的性質,合理選擇分配方法。可選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按生產工人工資、按生產工人工時、按机器工時、按耗用原材料的數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動力、生產工人工資及福利費之和)、按產成品產量等。
9.在同一生產過程中,如果同時生產兩种或兩种以上的產品,如聯產品、主產品和副產品,并且每种產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區分,則這些加工成本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產品之間進行分配。聯產品的加工成本可選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价法、實物數量法等。在分配主產品和副產品的加工成本時,通常先确定副產品的加工成本,將其差額确定為主產品的加工成本。
其他成本
10.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如為特定客戶設計產品所發生的設計費用等。
11.下列費用不應當包括在存貨成本中,而應當在其發生時确認為當期費用: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費用;
(2)倉儲費用(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生產階段所必需的倉儲費用);
(3)商品流通企業在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貨的成本
12.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的規定确定。
13.投資者投入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各方确認的价值确定。
14.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的規定确定。
15.接受捐贈的存貨的成本,應當分別以下情況确定: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据的,按憑据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确定;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据的,應當參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价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确定。
16.盤盈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价格确定。
發出存貨成本的确定
17.企業應當根据各類存貨的實際情況,确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個別計价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后進先出法等。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以及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一般應當采用個別計价法确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期末計量
18.存貨在會計期末應當按照成本与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
19.企業在确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時,應當以取得的可靠証据為基礎,并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影響等因素。
20.用于生產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高于成本,則該材料仍然應當按成本計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低于成本,則該材料應當按可變現淨值計量。
21.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通常應當以合同价格作為其可變現淨值的計量基礎;如果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于銷售合同訂購數量,超出部分的存貨可變現淨值應當以一般銷售价格為計量基礎。用于出售的材料等,應當以市場价格作為其可變現淨值的計量基礎。
22.存貨跌价准備應當按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在某些情況下,比如,与具有類似目的或最終用途并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且難以將其与該產品系列的其他項目區別開來進行估价的存貨,可以合并計提;對于數量繁多、單价較低的存貨,也可以按存貨類別計提。
23.企業每期都應當重新确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如果以前減記存貨价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則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价准備的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應當減少計提的存貨跌价准備。
存貨成本的結轉
24.已售存貨的賬面价值應當在确認其相關收入的當期确認為費用。
25.將存貨減記至可變現淨值而形成的減記金額,應當在減記的當期确認為費用。
26.企業應當采用系統合理的方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成本費用。可選用的方法有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等。
27.盤虧或毀損的存貨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在發生的當期計入損益。
披露
28.企業應當披露下列与存貨有關的信息:
(1)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等類存貨的當期期初和期末賬面价值及總額;
(2)當期計提的存貨跌价准備和當期轉回的存貨跌价准備;
(3)存貨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方法;
(4)存貨跌价准備的計提方法;
(5)确定存貨可變現淨值的依据;
(6)确定發出存貨的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7)用于債務擔保的存貨的賬面价值;
(8)采用后進先出法确定的發出存貨的成本与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确定的發出存貨的成本的差异;
(9)當期确認為費用的存貨成本,如主營業務成本等。
銜接辦法
29.對于本准則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存貨,除跌价准備的提取應當追溯調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調整。
附則
30.本准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會計准則
0.財政部會計准則委員會工作大綱 [
財會[2003]13號 ]
1.財政部會計准則委員會工作大綱(一) [
財會[2003]13號 ]
2.財政部會計准則委員會工作大綱(二) [
財會[2003]13號 ]
3.財政部會計准則委員會工作大綱(三) [
財會[2003]13號 ]
4.企業會計准則-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
財會[2003]12號 ]
5.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准則制定程序》的通知 [
財會[2003]21號 ]
6.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准則-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通知 [
京財會〔2003〕1070 ]
7.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四)》的通知
8.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三)
9.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二) [
京財會[2003]1069號 ]
11 .企業財務通則 [ 1992年1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4號
]
12.管理會計資金預算作業准則
13. 企業會計准則——財務報告的列報 [
財辦會[2002]30號 ]
14.企業會計准則——中期財務報告
15.企業會計准則——固定資產
16.企業會計准則——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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