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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擴大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适用范圍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各類企業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經濟效益,有利于企業開展公平競爭,經研究,對有關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适用范圍進行适當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6]152號)中,關于盈利工業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比上一年度實際發生額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規定据實列支外,可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其适用范圍擴大到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种所有制的工業企業。
二、上述工業企業包括從事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气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的企業。
三、該項政策使用范圍調整后的具体征管事項,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6]15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的內容与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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