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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有關會計問題的复函

財辦會[2003]27號

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環境保護局:

  你們《關于實施〈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有關財務會計問題的請示》(魯財會[2003]10號)已收悉。根据來函所述情況,經研究答复如下:

  一、關于排污費的征收使用應執行哪類會計制度。根据《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7號令)的規定,排污費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因此,財政部門排污費的收支情況應在財政總預算會計中核算,執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污費收費台賬,該台賬只是一种備查賬,用以与國庫對賬。但沒有必要專門制定相應的會計制度,原《環境保護排污費預算會計制度》應廢止。

  至于項目承擔單位對申請取得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核算,如果項目承擔單位為企業的,應執行相應的企業會計制度;如果項目承擔單位為事業單位的,應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如果項目承擔單位為行政單位的,應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二、關于排污費資金收繳情況和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是否規定統一的格式、內容和上報形式。排污費資金的收繳情況在財政總預算會計中反映,其相關信息由財政總預算會計提供。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在企業、事業或行政單位會計中反映,相關信息由企業、事業或行政單位提供,有關部門匯總上報。因現行的會計制度中已規定了會計報表的格式及內容,沒有必要再專門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單獨制定一套報表格式,有關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可在會計報表相關項目及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

  此复。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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