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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优惠執行口徑的批复

國稅函[2003]1239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企業減免所得稅起始日期的請示》(京國稅發〔2003〕240號)收悉,經研究,批复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執行以來,各地對新辦企業、單位生產經營之日理解不一,為便于各地具体執行和掌握,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企業取得的營業執照標明的設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應以當年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享受定期減免稅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稅務机關提出書面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享受定期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個年度起計算。如果企業已選擇該辦法后次年度發生虧損,其上一年度已納稅款,不予退還,虧損年度應計算為減免稅執行期限;其虧損額可按規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

  另外,鑒于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征收的,稅務机關應按年審批減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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