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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關于企業与銀行等金融机构之間從事應收債權融資等有關業務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

財會[2003]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企業:

  為規范企業与銀行等金融机构之間進行的融資業務的會計處理,現將《關于企業与銀行等金融机构之間從事應收債權融資等有關業務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關于企業与銀行等金融机构之間從事應收債權融資等有關業務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

  附件:

  關于企業与銀行等金融机构之間從事應收債權融資等有關業務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

  為規范企業与銀行等金融机构之間從事的融資業務的會計核算,現對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應收債權融資業務的會計處理原則企業將其按照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的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債權出售給銀行等金融机构,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充分考慮交易的經濟實質。對于有明确的証据表明有關交易事項滿足銷售确認條件,如与應收債權有關的風險、報酬實質上已經發生轉移等,應按照出售應收債權處理,并确認相關損益。否則,應作為以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的借款進行會計處理。

  二、以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借款的會計處理企業如將其按照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的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債權提供給銀行作為其向銀行借款的質押,在此情況下,与應收債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仍由持有應收債權的企業向客戶收款,并由企業自行承擔應收債權可能產生的風險,同時企業應定期支付自銀行等金融机构借入款項的本息。

  在以應收債權取得質押借款的情況下,企業應按照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借記“財務費用”科目,按銀行貸款本金并考慮借款期限,貸記“短期借款”等科目。

  企業在收到客戶償還的款項時,應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企業發生的借款利息及向銀行等金融机构償付借入款項的本息時的會計處理,應按照《企業會計制度》關于借款的相關規定執行。

  由于上述与用于質押的應收債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并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企業應根据債務單位的情況,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合理計提用于質押的應收債權的坏賬准備。對于發生的与用于質押的應收債權相關的銷售退回、銷售折讓及坏賬等,應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准則的規定處理。

  企業應設置備查簿,詳細記錄質押的應收債權的賬面金額、質押期限及回款情況等。

  三、應收債權出售的會計處理

(一)不附追索權的應收債權出售的會計處理企業將其按照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相關的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債權出售給銀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業、債務人及銀行之間的協議不附有追索權的,即在所售應收債權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夠向出售應收債權的企業進行追償,所售應收債權的風險完全由銀行等金融机构承擔的情況下,應按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應按与銀行等金融机构達成的協議,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協議中約定預計將發生的銷售退回和銷售折讓(包括現金折扣,下同)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售出應收債權已提取的坏賬准備金額,借記“坏賬准備”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手續費的金額,借記“財務費用”科目,按售出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應收債權融資損失”或貸記“營業外收入──應收債權融資收益”科目。

  企業實際發生的与所售應收債權相關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如果等于原已記入“其他應收款”科目的金額,則應按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收入”(如為現金折扣,應借記“財務費用”科目,下同)等科目,按可衝減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原記入“其他應收款”科目的預計銷售退回和銷售折讓金額,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企業實際發生的与所售應收債權相關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与原已記入“其他應收款”科目的金額如有差額,除按上述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外,對應補付給銀行等金融机构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款,通過“其他應付款”或“銀行存款”科目核算。對應向銀行等金融机构收回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款,通過“其他應收款”或“銀行存款”科目核算。

  企業上述銷售退回或銷售折讓如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應按《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准則的規定處理。

  (二)附追索權的應收債權出售的會計處理企業在出售應收債權的過程中如附有追索權,即在有關應收債權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銀行有權力向出售應收債權的企業追償,或按照協議約定,企業有義務按照約定金額自銀行等金融机构回購部分應收債權,應收債權的坏賬風險由售出應收債權的企業負擔。在這种情況下,應按本規定中關于對以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借款的會計處理原則執行。

  四、應收債權貼現的會計處理按照企業与銀行等金融机构簽訂的協議,如實質上构成應收債權貼現,其會計處理應比照《企業會計制度》關于應收票据貼現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關于以應收債權為基礎的出售、融資業務的披露企業如以應收債權為基礎進行上述各類出售、融資等業務,應將有關業務的具体情況在會計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具体包括:

  (一)与銀行等金融机构簽訂的出售、融資協議的主要內容;

  (二)所涉及出售、融資業務的應收債權的基本情況,包括其金額、賬齡、已提取的坏賬准備等;

  (三)以應收債權為基礎以得的質押借款的具体情況,如借款金額、利率、借款期限、用于質押的應收債權的賬面价值等;

  (四)作為銷售确認的應收債權出售交易,對當期淨損益的影響金額;

  (五)已貼現的應收債權的賬面金額、貼現收到的金額、貼現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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