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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管理
三、發票的保管
(一)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國家稅務机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二)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三)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當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机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并接受國家稅務机關的處罰。
(四)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机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主管國家稅務机關查驗后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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