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憑机构所在地國家稅務机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証明》向經營地國家稅務机關申請購領或者填開經營地的普通發票。申請購領發票時,應當提供保証人或者根据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一万元的發票保証金,并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証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証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証人承擔法律責任或者收繳保証金。
(三)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以及其他未領取稅務登記証的納稅人不得領購發票,需用發票時,可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机關申請填開。申請填開時,應提供足以証明發生購銷業務或者提供勞務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業務活動方面的証明,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應當先繳稅后開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