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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稅務專欄>辦事指南>發票的購領
 

發票管理

一、發票的購領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下列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机關申請購領發票。

      1. 提出購票申請。單位或個人在申請購票時,必須提出購票申請報告,在報告中載明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經濟類型、需要發票的种類、名稱、數量等內容,并加蓋單位公章和經辦人印章。
      2. 提供有關証件。購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証件,購買專用發票的,應當提供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确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証件,經辦人身份証明和其他有關証明,提供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
      3. 持簿購買發票。購票申請報告經有權國家稅務机關審查批准后,購票者應當領取國家稅務机關核發的《發票領購簿》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領簿》,根据核定的發票种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到指定的國家稅務机關購領發票。單位或個人購買專用發票的,還應當場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印章等章戳。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普通發票;如普通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普通發票樣式,報省轄市國家稅務局批准,按規定數量、時間到指定印刷厂印制。自行印制的發票應當交主管國家稅務机關保管,并按前款規定辦理領購手續。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憑机构所在地國家稅務机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証明》向經營地國家稅務机關申請購領或者填開經營地的普通發票。申請購領發票時,應當提供保証人或者根据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一万元的發票保証金,并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証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証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証人承擔法律責任或者收繳保証金。

(三)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以及其他未領取稅務登記証的納稅人不得領購發票,需用發票時,可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机關申請填開。申請填開時,應提供足以証明發生購銷業務或者提供勞務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業務活動方面的証明,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應當先繳稅后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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