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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議与訴訟

一、复議的申請

(一)、申請复議的時間

      1.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同國家稅務机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國家稅務机關根据法律、行政法規确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國家稅務机關填發的繳款憑証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國家稅務机關申請复議。
      2. 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机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國家稅務机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家稅務机關申請复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 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机關作出的阻止出境行為,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証、出售發票或不予答复的行為以及責令提交納稅保証金或提供納稅擔保的行為不服申請复議,可以在知道上述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家稅務机關申請复議。

(二)申請复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申請人認為具体行政行為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2. 有明确的被申請人;
      3. 有具体的复議請求和事實依据;
      4. 屬于申請复議范圍;
      5. 屬于复議机關管轄;
      6. 在提出复議申請前已經依照國家稅務机關根据法律、行政法規确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
      7. 复議申請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三)复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 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 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 申請复議的要求和理由;
      4. 已經依照國家稅務机關根据法律、行政法規确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的証明材料;
      5. 提出复議申請的日期。

(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复議。有權申請复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复議;有權申請复議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复議。有權申請复議的具体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或者組織,經复議机關批准,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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