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議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机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复議申請的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复議机關不予受理的裁決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复議申請人對复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對國家稅務机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或者國家稅務机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复議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机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复議申請的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复議机關不予受理的裁決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复議申請人對复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對國家稅務机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或者國家稅務机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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