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應當到當地國家稅務机關購領納稅申報表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按照表式內容全面、如實填寫,并按規定加蓋印章。
(二)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根据不同情況提供下列有關資料和証件:
- 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 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明細表;
- 增值稅納稅人先征稅后返還申請表;
- 外商投資企業超稅負返還申請表;
- 与納稅有關的經濟合同、協議書、聯營企業利潤轉移單;
- 未建帳的個体工商戶,應當提供收支憑証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
-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証明;
- 境內或者境外公証机构出具的有關証明文件;
- 國家稅務机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証件、資料。
(三)扣繳義務人或者代征人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報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者委托代征稅款的合法憑証,与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者委托代征稅款有關的經濟合同、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