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到主管國家稅務机關領取納稅擔保書,按照納稅擔保書的內容,寫出擔保對象、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分別簽字蓋章,報主管國家稅務机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納稅擔保人。
(四)納稅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作為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作為納稅擔保的財產清單,并寫明擔保財產的价值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和國家稅務机關簽字后方為有效。
(五)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的,由其納稅擔保人負責繳納,或者以其納稅保証金抵繳稅款,或者由國家稅務机關拍賣其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