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証的使用、管理
(一)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証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証后,應當在其生產、經營場所內明顯易見的地方張挂,亮 証經營。出縣(市)經營的納稅人必須持有所在地國家稅務机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証明》、稅務登記証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証的副本,向經營地國家稅務机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二)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証副本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証副本:
- 申請減稅、免稅、退稅、先征稅后返還;
- 申請領購發票;
- 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証明》;
- 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三)稅務登記証件只限納稅人自己使用,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四)納稅人稅務登記証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當在登報聲明作廢的同時,及時書面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机關,經國家稅務机關審查處理后,可申請補發新証,并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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