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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

(一)納稅人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經濟類型、經濟性質、住所或者經營地點(指不涉及改變主管國家稅務机關)、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方式、開戶銀行及帳號等內容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有關証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机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1. 營業執照;
    2. 變更登記的有關証明文件;
    3. 國家稅務机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証件(包括稅務登記証及其副本、稅務登記表等);
    4. 其他有關証件。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机關批准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証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机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二)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机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三 份,按照表式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或業主印章后,于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之日起十日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机關,經主管國家稅務机關核准后,報有權國家稅務机關批准予以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机關領取填發的稅務登記証等有關証件,并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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