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申報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注冊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以及未按規定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驗証、換証的,應當依照主管國家稅務机關通知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家稅務机關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罰款。
(二)納稅人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証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証件的,由國家稅務机關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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