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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

二、代理關系的成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代理机构提出申請,并与代理机构商定代理事宜后,雙方簽定委托代理協議書。委托代理協議書應當載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以及其它應明确的內容,并由稅務師及其所在地的稅務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簽名蓋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代理机构按規定繳納代理費用后,代理与委托代理關系成立。當委托代理的業務范圍發生變化時,被代理人應及時向代理人提出申請,修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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