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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

四、代理關系的終止

(一)當委托稅務代理期限屆滿,委托協議書失效,委托稅務代理關系自然終止。

(二)被代理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代理期間內可以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1. 稅務師已死亡;
      2. 稅務代理人被注銷其資格;
      3. 稅務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協議書的規定辦理代理業務;
      4. 稅務代理机构已破產、解体或被解散。

(三)稅務代理人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委托期限內可以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1. 被代理人死亡或者解体;
      2. 被代理人授意稅務代理人實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經勸告仍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
      3. 被代理人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造成代理錯誤,或被代理人自己實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四)被代理人或稅務代理人按規定單方終止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向當地國家稅務机關報告,同時公布終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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