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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簿憑証管理

一、帳簿設立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設置總帳、明細帳、日記帳以及其他輔助性帳簿,其中總帳、日記帳必須采用訂本式。

  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确無建帳能力的個体工商業戶,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或者經主管國家稅務机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帳和辦理帳務;聘請注冊會計師或者經主管國家稅務机關認可的財會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市)以上國家稅務局批准,可以按照國家稅務机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証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等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种,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用電子計算机記帳的,對于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電子計算机正确、完整計算其收入、所得的,其電子計算机儲存和輸出的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帳簿,但應按期打印成書面記錄并完整保存;對于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電子計算机正确、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應當建立總帳和与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帳簿。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証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机關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用計算机記帳的,應當在使用前將其記帳軟件、程序和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机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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