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到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提供勞務的,應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机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寫明外出經營的理由、外銷商品的名稱、數量、所需時間,并提供稅務登記証或副本,由主管國家稅務机關審查核准后簽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証明》。申請人應當按規定提供納稅擔保或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納稅保証金。納稅人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証明》,向經營地國家稅務机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按規定的繳銷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机關繳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証明》,辦理退保手續。
(二)鄉、鎮、村集体和其他單位及農民個人在本縣(市、區)內(含鄰縣的毗鄰鄉、鎮)集貿市場出售自產自銷農、林、牧、水產品需要《自產自銷証明》的,應持基層行政單位(村委會)出具的証明,到主管國家稅務机關申請辦理。
(三)納稅人銷售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后,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如果購貨方已付購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財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收回的,納稅人應回購貨方索取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机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者索取折讓証明,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