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局就企業登記管理有關問題作出相關規定
深工商[2000]254號
深工商[2000]254號文對企業登記管理的有關問題作出規定:
一、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和第十八條第二款(七)項的規定,自然人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二、公司股東中,只要有一人持本市戶籍戶口(含藍印戶口)或暫住証,可以核准登記。
三、出國留學人員憑深圳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留學人員資格審查証明或留學人員來深工作証明書和本人護照,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可以注冊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內資企業。
四、依据國家工商局《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具備下列條件,可登記為企業集團: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万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還應符合國務院确定的試點企業集團條件。
五、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分期繳付。出資人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首期繳付的出資總額不得少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其余出資應在公司成立后二年內繳足。分期繳付注冊資本的,公司設立時,營業執照有效期核為兩年,注冊資本全部繳足后,再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予以核准。
六、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資,必須繳足出資,其累計投資額不超過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的,申請登記時可免提交公司淨資產証明;其累計投資額超過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的,申請登記時應提交公司淨資產証明,累計投資額應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百分之五十,專門從事投資經營業務的投資公司不在此限。
二○○○年九月三十日
1.深圳市工商局就企業登記管理有關問題作出相關規定
深工商[2000]254號
2.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若干注冊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深府辦〔2001〕82號
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1號
4.公司注冊資本管理規定新舊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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