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改后的九項重大突破
在一定的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公司法是市場經濟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規范市場主体方面起支架作用的法律。1993年我國第一部《公司法》頒布實施以來,對于促進國有企業改革,推進產權明晰、權責明确、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加快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積极推動作用。
但是,隨著經濟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体制的日趨完善,《公司法》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特別是由于立法時的歷史局限性,當時的立法理念、立法技術和制度設計,都越來越顯得滯后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公司法》的一些規定已經明顯不能适應新形勢的需要,而且,對一些重要方面缺乏法律規范或者缺乏明确的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构,廣泛吸引民間投資,更有效地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對《公司法》及時進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0月27日通過的《公司法(修訂案)》,認真總結了我國公司發展的實踐經驗,大膽吸收了國外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突出了法律規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對《公司法》進行的全面的修改完善,使之能夠滿足新經濟時代公司發展的需要。可以說,本次修改是完善我國公司法律制度乃至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
這次修改《公司法》,在完善已有規定的基礎上,在一些重要方面也有重大突破。概括而言,修改的亮點主要体現在以下九個方面:
一是減少強制性規范,增加任意性規范。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則,這次修改把公司法的一些強制性規范變為任意性規范,減少法律的強制性干預,增強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賦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例如,表決權的确定、紅利的分配方式、出資的估价、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權利划分、對外投資和擔保等,均由公司章程确定。
二是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同時限制大股東通過擔保轉移公司財產。原《公司法》規定了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淨資產的一定比例,實踐中很難操作。公司對外投資屬于公司的經營自主權,因此,這次修改明确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第15條)。同時,針對目前一些公司的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通過提供擔保轉移公司財產的現象,還進一步要求: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并且該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擔保事項的表決(第16條)。
三是确立了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或者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增加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20條)。
四是對禁止關聯交易作出原則規定。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關聯交易問題,增加一條原則性規定:公司的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确立了規制關聯交易的法律基礎和原則,具体操作辦法可以根据實踐的需要,由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進一步加以明确(第21條)。此外,還增加規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事項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出席會議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第125條)。
五是降低公司設立門檻,使設立公司更加簡便,鼓勵投資創業。這次修改把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由原來的10万元降至3万元;并且實行授權資本制度,允許股東在公司成立兩年內分期繳足認購的出資額;投資公司還進一步放寬到五年(第26條)。
六是加強對中小股東的保護。針對目前中小股東的權益不時遭到大股東侵害的現實,新增加了一些重要規定:(1)賦予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并复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材料的權利,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第34條);(2)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紅利的條件,卻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等情形下,對股東會的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購其持有的股份;股東不能与公司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75條)。
七是确立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修改后的《公司法》以專章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從法律上确立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并作出了一些特殊規定:(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万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2)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該公司不得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証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59-64條)。
八是确立股東代位訴訟制度。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持股達到一定比例、一定時間的股東可以要求監事會(監事)提起訴訟;監事會(監事)逾期拒絕起訴的,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起訴將會給公司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可以代位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第152條)。
九是規定了解決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徑。針對當前一些公司經營過程中陷入僵局,通過協商解決不成,又沒有其他救濟手段的狀況,這次修改專門增加一條規定:公司因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183條)。
此外,這次修改還在其他一些方面有所創新和發展。例如:(1)注重維護公司職工的合法權益明确規定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工資、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与公司依法簽訂集体合同,增強職工的集体談判能力(第18條);并將公司解散時應當發給職工的法定補償金,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一起,列入优先清償順序(第187條);(2)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募集方式設立,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第78條),原則上承認了以私募形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3)明确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在法律上确立了獨立董事制度(第123條);(4)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規定,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及公司股權管理,辦理信息披露等事宜(第125條);(5)進一步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明确規定這些人員對公司負有踏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并規定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私立賬戶存儲公司資金、不得与公司進行交易、不得接受交易佣金、不得与公司開展業務競爭等具体義務(第148條、第149條)等。
(文章來源:全國人大 作者: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副主任) 中國人大网
2005年10月31日
公司法相關鏈接:
2005年新公司法全文
2005年新証券法全文
新舊公司法比較:新公司法八大改動
新舊法條對比解讀公司法修訂案
3万就可開公司
“面目全非”
學者稱新公司法是一次革命性修訂
中國修訂公司法
首次允許開辦1人有限責任公司
全國人大就新修定的公司法
証券法 個稅法答問
新公司法催生資本制度大變革
公司法修改專家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