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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目全非” 學者稱新公司法是一次革命性修訂

  “可以說是面目全非。”

  中國經濟周刊11月7日訊 參与了今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修訂全過程的北京大學法學院甘培忠教授告訴《中國經濟周刊》,修訂后的《公司法》無法和先前的等量齊觀,“因為這次對制定公司法的基本理念都變化了,指導思想和原則都作了重大調整。”

  2005年10月27日,胡錦濤簽發第四十二號主席令,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十屆人大常委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將于2006年元旦開始施行。

  《公司法》于1993年頒布,至今經歷兩次修改。而据《中國經濟周刊》了解,10月27日通過的新《公司法》可以說經歷了一次蛻變—從立法的基本构思到具体法條,都是一場“革命”。

  “全新的指導意識決定了這次的修法,”甘培忠表示,過去的《公司法》過于簡單化,此外也存在制度体系設計上不合理的層面,過多工具主義和功利主義的考慮,影響了過去的立法。基本理念方面,過去的立法理念是要保証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公有制根深蒂固的東西要在各個立法中得到体現,《公司法》也概莫能外。

  “要解決公司運作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和糾紛,原法就顯現出缺陷,規定不足、不細。”甘培忠說,調整各方關系的法律理念也有偏差。過去我國的商業規則是希望通過強化行政部門的管治權力的手段,來達到社會治理的目標。“動不動就罰款,突出政府的作用,實際上很難起到作用,股東和股東之間發生糾紛,政府做不了什么事,所以原來公司法很多虛的東西、操作性差的東西,解決不了什么實際問題。”

  《公司法》的維新運動

  “我們的新法与周邊國家和地區,比如日本、韓國、台灣的公司法律制度比較,雖說在細節上有各自的考慮,但從結构上來講,我們已經很先進了,達到了嶄新的層面。”甘培忠教授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而且,“因為大家都把這件事當作一件歡天喜地的大事,都投入了极大的熱情和較多的精力,所以這次修法的科學性規范性可以說超出了最初的預期。”甘培忠顯得很興奮。

  在《公司法》實施的10余年中,僅在1999年做過一次細微的改動。10年里,以市場化為導向的經濟變革早已改變了原有《公司法》所依賴的社會經濟狀態。公司的產權构成、行為方式与社會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國有企業改革使大量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轉變為持股主体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私有民營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數量也大幅增加,証券市場的發展使得資本市場對公司發展作用越來越巨大。更為重要的是,現實中出現了大量現有《公司法》所不能夠解決的法律問題。《公司法》的原有法律條款已經不能适應現實的社會經濟需求。

  “我們要破除原先的舊体制對公司的約束,砍掉門檻。”甘培忠教授說,“設立公司是投資者的一個愿望、興趣,是人家對社會的一個貢獻,你還卡那么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要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條子!這樣做實際上是限制了小規模投資者在市場經濟建設中應有的活力。”

  讓大股東成為被告

  2004年6月,紅石公司的3位小股東謝光學、姚軍、汪鋼,以公司董事長潘石屹侵害公司財產為由,將其告上法庭,索賠1億余元。

  案件起因是1995年潘石屹成立紅石公司,1996年謝光學等3人入股,分別持有2.5%股權,潘則持有公司85%股權,為公司董事長。1995年紅石出資300万美元与其他公司共同成立北京中鴻天房地產有限公司。中鴻天隨后開發了北京現代城項目,2001年現代城項目接近尾聲時,姚軍、謝光學离職紅石,但仍是公司的股東。

  2004年5月,因無法了解紅石公司在北京現代城項目收益的真實情況,姚軍等人委托律師去工商局查詢才發現:紅石已不再是北京中鴻天房地產有限公司股東,股權全部被轉到SOHO中國有限公司名下。原來,2002年3月,潘石屹單獨將紅石公司所持中鴻天20%的股權轉讓給SOHO中國有限公司。之后,潘石屹又單獨將紅石公司在建外SOHO項目中100%權益無償轉讓給北京紅石建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告認為兩次轉讓使其權益受到損害。

  去年在河南發生的三股東起訴海普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大股東案,也很能說明問題。

  海普賽成立于2001年8月9日,股東分別是河南環宇電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宇股份)、自然人王安保。環宇股份又是由環宇集團有限公司和5個自然人股東組成的。2003年,海普賽股東會通過決議,同意公司員工梁金等以專有技術作价270万元出資,加上其他兩名股東分別以專有技術作价出資90万元,公司注冊資本增至2750万元。此時的股權結构為:環宇股份占76.3636%、王安保占7.2727%、梁金占9.8182%、丁說占3.2727%、鄒衛平占3.2727%。

  但自從以技術入股后,梁金、丁說和鄒衛平這三名股東就發現自己陷入一個進退不能的境地。

  首先,作為股東卻分不到紅利。其次,不管在董事會還是股東會上表達什么意見,都沒用。由于在董事會中大股東方有4名董事,小股東方只有3名董事,所以在董事會提議審議事項時,不管三小股東怎么反對,都改變不了結果。因為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同意票數占董事會表決權數的二分之一,就會通過。

  三名小股東于是狀告公司和大股東,要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解散、大股東依法履行清算義務。盡管新鄉市牧野區法院已簽發受理通知書,但具体如何進行法律操作的問題卻讓受理法官十分頭痛.

  “中國人常有的現象,就是合作設立企業后很難共處。多人合作的時候情況還好,兩三個人合作的時候,一做長了,心理上就有一种排斥一种欲望,或者衝動,把公司多割一塊到自己名下,我多控制一點是一點,所以股東之間以大欺小的情況太普遍,尤其是兩三個人的有限公司,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時候大股東把門一關不讓小股東進來。大股東一手遮天,其他的零散小股東毫無辦法,只好出奇招,出現了很多可笑的事,比如搶公章。”甘培忠教授告訴《中國經濟周刊》,“人家也是投資的主人,但過去小股東去起訴沒有法律依据,法院很少受理,通常直接駁回,助長了這种現象的猖獗。”

  “新《公司法》就是本著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原則對他們的權益進行維護,對大股東的權力進行制約,一切都是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掌握一部分股份的股東可以要求監事會起訴侵權的董事給与公司賠償,如董事不從,股東可直接起訴到法院。還有比如兩股東分歧比較嚴重,公司內形成了僵局,別扭鬧翻天了,公司運作不下去了,股份轉出去又沒人要,最后的辦法就是可以通過法院介入把公司進行司法解散,這也是保護股東利益的一個手段。”

  甘培忠預測,在新法正式實施后,股東由于企業內部糾紛引發起訴的案件將會大量增加,以往中小股東“忍辱負重”的狀況將會轉變,大股東登上被告席的机會將越來越多。

  企業是否將擔負更多責任?

  近年來,伴隨著市場經濟体系的進一步發展,企業作為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基本單位,在社會結构中的地位和影響力逐步升高,更多的人開始關注企業相對于社會的角色意識。与此同時,很多企業卻暴露出了缺乏社會責任感,沒有誠信意識的劣質行為。基于此,這次《公司法》的修訂過程中,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法規化討論變得异常激烈。

  “我主張不要給公司增加更多的要求。”甘培忠教授認為。“因為這樣可能會改變公司的方向,公司應以盈利為目的,如果公司背負太多的社會責任要求,就可能會改變公司的性質。”

  甘培忠認為,關于公司的角色定位,應當根据現有的國情和社會發展的階段來進行,法律的制定尤其不能超乎現實。

  “伴隨社會的發展,也會對公司的社會責任作出更多的要求。比如公司不能為了實現公司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就不擇手段,坑蒙拐騙以次充好,很多例子已經出現了。但這些都有具体的法律可以用來處理。而且這些道德化的內容在法律中規定起來相當困難,并且讓公司承擔政府的職能或者公益机构的職能是不合理的,在我國現在的階段也很荒謬。”

  “當然我們《公司法》的制定也不能老搞這种十年磨一劍,世界上很多國家的公司法修訂每年都有,所以我們以后關于《公司法》的听証會要形成常規,修改也會實時推進。”

公司法相關鏈接:

2005年新公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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