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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机构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5號

2001-02-09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0]78號),鼓勵社會公益類科研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對非營利性科研机构有關稅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非營利性科研机构要以推動科技進步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或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非營利性科研机构的認定標准,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中編辦、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非營利性科研机构需要書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明其性質,按規定進行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并由接受其登記注冊的科技行政部門核定,在執業登記中注明“非營利性科研机构”。

  二、非營利性科研机构享受如下稅收优惠政策:
  1.非營利性科研机构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与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得的收入,按有關規定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2.非營利性科研机构從事与其科研業務無關的其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當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非營利性科研机构從事上述非主營業務收入用于改善研究開發條件的投資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非營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4.社會力量對非關聯的非營利性科研机构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經主管稅務机關審核确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三、對非營利性科研机构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免稅資格,并按規定補繳當年已免稅款。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具体執行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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