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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党校所辦企業執行校辦企業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

財稅[1995]93號

1995-09-1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根据《中共中央關于新形勢下加強党校工作的意見》(中發[1994]5號)的精神,現對党校辦企業執行有關校辦企業稅收政策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流轉稅

  党校所辦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5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党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納稅貨物,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稅;党校辦企業凡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所提供的應納稅勞務(“服務業”稅目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和娛樂業稅目除外)可以免征營業稅。不是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的,應當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企業所得稅

  党校所辦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01號和財稅字[1995]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党校所辦的校辦工厂、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以及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對符合免稅條件的學校之間的聯營企業,從事上述生產經營所得,也可以暫免征收所得稅。
  上述所說的党校辦企業,是指縣級(含縣級)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辦的企業,不包括各企業、事業單位所辦党校和各級党校函授學院所屬分院等所辦的企業。
  党校所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以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01號文件中有關三產企業的稅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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