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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于改進鋼材“以產頂進”辦法的補充通知

財稅[1999]34號

1999-03-19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為鼓勵加工出口企業使用國產鋼材,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于1999年3月3日聯合下發了《關于改進鋼材“以產頂進”辦法的通知》(國經貿貿易[1999]144號)。根据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的決定,現對鋼材“以產頂進”的有關稅收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列名鋼鐵企業以不含稅价格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用于加工生產出口產品的鋼材,免征增值稅,其進項稅額准予在其他內銷產品的銷項稅額中予以抵扣。
  二、列名企業憑監管小組開具的專用監管書到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辦理“免、抵”稅手續。免征和抵頂增值稅的具体操作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制定。實行免稅辦法后,國經貿貿易[1999]144號文件中第五、七條關于增值稅“先征后退”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
  三、列名企業在“以產頂進”鋼材銷售后3個月內將出口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簽發的監管書确認証明送交其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核銷結案。逾期不交的,停止辦理其“以產頂進”鋼材免稅手續,并追繳已免、抵的稅款。
  四、出口企業未將“以產頂進”鋼材用于加工生產出口產品,或加工產品未出口的,需全額追繳已免、抵的稅款。如出口企業未經加工將鋼材直接出口,應按增值稅稅率与一般貿易出口鋼材規定的退稅率之差補繳稅款。
  五、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事項仍按國經貿貿易[1999]144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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