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0]25號
2000-02-28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快高等學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號)的精神,推進高校后勤的社會化改革,經國務院批准,現對2002年底前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過程中有關的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离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体(以下簡稱高校后勤實体),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利用學生公寓或教師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務性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准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二、對高校后勤實体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經營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
三、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四、對高校后勤實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五、對高校后勤實体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對高校后勤實体,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七、對在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經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八、高校后勤實体及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其他經濟實体,應對享受优惠政策的經營活動進行單獨的核算,分別進行納稅申報。不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九、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