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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机构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0]42號

2000-07-10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体改辦等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体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醫療衛生机构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于非營利性醫療机构的稅收政策

  (一)對非營利性醫療机构按照國家規定的价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价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
  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机构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复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划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与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下同)。
  (二)對非營利性醫療机构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非營利性醫療机构將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非營利性醫療机构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四)非營利性醫療机构的藥房分离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
  (五)對非營利性醫療机构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二、關于營利性醫療机构的稅收政策

  (一)對營利性醫療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但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机构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优惠: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机构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复征稅。
  (二)對營利性醫療机构的藥房分离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

  三、關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婦幼保健机构等衛生机构的稅收政策

  (一)對疾病控制机构和婦幼保健机构等衛生机构按照國家規定的价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調撥、銷售收入),免征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的价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對疾病控制机构和婦幼保健等衛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經營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衛生机构衛生服務條件的,經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疾病控制机构和婦幼保健机构等衛生机构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醫療机构需要書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明其性質,按《醫療机构管理條例》進行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并由接受其登記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在執業登記中注明“非營利性醫療机构”和“營利性醫療机构”。
  上述醫療机构具体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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