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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机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0]97號

2000-11-2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中發[2000]13號)精神,現對政府部門和社會力量興辦的老年服務机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体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机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机构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二、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体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体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机构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三、本通知所稱老年服務机构,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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