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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制科研机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鼓勵技術創新,大力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進一步促進科研机构轉制改革,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轉制科研机构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于經國務院批准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机构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机构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机构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机构,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
對上述科研机构,其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与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的有關規定免征營業稅。
對進入企業作為非獨立企業法人或不能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稅的應稅所得、土地和房產應單獨計算;确實難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稅務机關采取分攤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二、經科技部、財政部、中編辦審核批准的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机构中轉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第一條規定的优惠政策。

三、享受上述政策的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至本文下發之日期間已征房產稅款不再退還。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的內容与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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