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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鉑金及其制品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86號

2003-04-28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范鉑金交易,加強鉑金交易的稅收管理,經國務院批准,現將鉑金及鉑金制品的稅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對進口鉑金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對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以上海黃金交易所開具的《上海黃金交易所發票》(結算聯)為依据,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進口鉑金价格計算退稅的辦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稅額計算公式:
進口鉑金平均單价=σ{〔(當月進口鉑金報關單价×當月進口鉑金數量)+上月末庫存進口鉑金總价值〕÷(當月進口鉑金數量+上月末庫存進口鉑金數量)}
金額= 銷售數量×進口鉑金平均單价÷(1+17%)
即征即退稅額=金額×17%
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進口的鉑金沒有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由上海黃金交易所主管稅務机關按照實際成交价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單价、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單价=實際成交單价÷(1+17%)
金額=成交數量 × 單价
稅額=金額×17%
實際成交單价是指不含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的單位价格。
四、國內鉑金生產企業自產自銷的鉑金也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五、對鉑金制品加工企業和流通企業銷售的鉑金及其制品仍按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
六、鉑金出口不退稅;出口鉑金制品,對鉑金原料部分的進項增值稅不實行出口退稅,只對鉑金制品加工環節的加工費按規定退稅率退稅。
七、鉑金首飾消費稅的征收環節由現行在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征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稅率調整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
八、對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等收入照章征收營業稅。
九、黃金交易所鉑金交易的增值稅征收管理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 2003年5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關消費稅优惠政策鏈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26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鉑金及其制品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8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 財稅[2000]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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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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