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177號
2004-11-1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宁、黑龍江、上海、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云南、甘肅、宁夏、青海、新疆、吉林、江蘇、浙江、江西、山東、重慶、貴州、陝西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确保進一步擴大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積极穩妥地進行,經國務院批准,現就納入擴大改革試點范圍的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l、從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對參与試點的中西部地區農村信用社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他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按其應納稅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從2004年1月1日起,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稅款可退庫處理或在以后應交的營業稅中抵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5號)中第2條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是指對其取得的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3、上述中西部試點地區包括山西、內蒙古、黑龍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云南、甘肅、宁夏、青海和新疆;其他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遼宁、上海、福建和廣東。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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