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228號
2004-12-29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以下簡稱財稅208號文件)下發后,部分地區反映,該政策在貫徹落實營業稅优惠政策時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為了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營業稅优惠政策的落實工作,現將有關問題明确如下: 一、財稅[2002]208號文件規定的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体經營活動免征營業稅,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体經營行為。下崗失業人員從事經營活動雇工8人(含8人)以上,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注明為個体工商業戶,均按照新辦服務型企業有關營業稅优惠政策執行。 二、財稅208號文件中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和企業法人代表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三、此前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營業稅优惠政策与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其他有關營業稅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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