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5新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年第44號
( 2005年10月28日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体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确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适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
二、個体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适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体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体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复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离休工資、离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体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确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适用的范圍和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机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机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体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体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机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机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十條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机關規定的外匯牌价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開征時間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國務院根据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主席胡錦濤簽令公布三部法律
修改個稅法決定等獲通過
( 2005年10月28日 )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在圓滿完成各項議程,通過新修訂的公司法、証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后,10月27日下午在人民大會堂閉會。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42、43、44號主席令,公布了這三部法律。
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
會議經過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決定在這兩個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還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決定,關于批准中國和巴基斯坦引渡條約的決定。
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環境与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与農村委員會關于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于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終止的報告。
完成各項議程后,吳邦國發表講話,著重講了物權法草案有關問題。他指出,物權法是重要的基本法律,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物權法的立法工作。吳邦國說,從几次審議、征求意見和各方面反映的情況看,大部分意見對目前物權法草案總体上是肯定的,同時也有不少不同意見。歸納審議和社會反映的意見,在有些問題上還要深入研究。他要求有關部門對各方面意見認真梳理,逐條研究,進一步修改完善,待條件成熟時再安排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注作相應修改。
二、第八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本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99)
主席令[1999]第22號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体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确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适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
二、個体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适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体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体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复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离休工資、离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八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体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确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适用的范圍和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行申報納稅。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机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机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体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体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机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机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十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机關規定的外匯牌价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開征時間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國務院根据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适用)
| 級數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 1 |
不超過500元的 |
5 |
| 2 |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 3 |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 4 |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 5 |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 6 |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 7 |
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 8 |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 9 |
過100,000元的部分 |
45 |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后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后的余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体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适用)
| 級 數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 1 |
不超過5000元的 |
5 |
| 2 |
超過5000元至10000的部分 |
10 |
| 3 |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20 |
| 4 |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 5 |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
35 |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個人所得稅法相關鏈接﹕
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國稅發[2005]120號 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2號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稅發[2005]207號 國家稅務總局 2005-12-2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5]205號 國家稅務總局 2005-12-2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准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18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05-12-1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96號 國家稅務總局 200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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