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農業部關于鄉村集体所有制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工商〔1990〕199號
一、為了明确鄉村集体所有制企業的經濟性質和財產關系,保護其合法權益,加強審批和登記管理,促進多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業的健康發展,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体所有制企業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本規定适用于鄉(含鎮,下同)村(含村民小組,下同)農民舉辦的集体企業,包括企業財產屬于鄉或村的全体農民集体所有以及企業財產屬于舉辦該企業的全体勞動群眾集体所有的各种形式的企業。
三、農民群眾集資開辦財產屬于舉辦該企業的勞動群眾集体所有的企業,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民主管理,共同勞動,按勞分配為主、适當分紅的原則,并有公共積累,應按集体所有制企業登記注冊。
四、鄉村集体所有制企業可以實行股份制,吸收投資入股。集体的資產(包括集体積累)占企業的注冊資金50%以上(含50%),個人投資入股占50%以下,實行集体企業管理制度的企業,其集体所有制性質不變。按股分紅的比例或數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鄉村農民舉辦集体企業,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体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企業法人的章程內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的要求規范。
六、鄉村農民舉辦集体企業,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包括審批企業章程)。根据法律、法規規定特殊行業的企業,還應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在有關審批文件、証件齊備后,向企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關申請辦理登記,經核准登記注冊,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未經審批和核准登記注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七、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鄉村集体所有制企業應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首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原批准企業設立机關審批,最后持有關文件、証件向原登記主管机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八、鄉村集体所有制企業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体所有制企業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有債權債務需要進行清理或清算的,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應提交原批准設立企業的主管机關或者清理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或清算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証明。企業法人破產,以企業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企業債權人清償債務。
九、對于資產构成复雜,資金來源多樣,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經濟性質有待于明确的鄉村農民舉辦的集体企業應按以下原則妥善處理:
1.集体所有的資產(包括集体的積累)在企業資產中所占比例超過50%,實行集体所有制企業管理制度,按集体企業納稅的企業,應登記注冊為集体所有制企業。其中,個人投資部分可以償還或作為股金,根据協議按股分紅。
2.集体所有的資產(包括集体的積累)在企業資產中所占比例超過50%,但沒有實行集体所有制企業管理制度,或者集体所有的資產(包括集体的積累)在企業資產中所占比例不足50%,而實行集体所有制企業管理制度的企業,仍可登記注冊為集体所有制企業,但必須完善集体所有制企業的條件。個人投資部分可以償還或作為股金,根据協議按股分紅。
3.個人投資在企業資產中所占比例超過50%,集体所有資產(包括集体的積累)在企業資產中所占比例不足50%,沒有實行集体所有制企業管理制度的企業,但已登記注冊為集体所有制企業的,如果投資人自愿改為私營企業、個人合伙或個体工商戶,可以清理資產改為私營企業、個人合伙或個体工商戶。如果投資人自愿集資繼續開辦集体所有制企業,應簽訂書面協議,履行公証或鑒証手續。凡達到集体所有制企業條件的,經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主管机關審批,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關申請登記,經核准登記注冊后,可以繼續按集体所有制企業從事經營活動。
十、鄉村集体所有制企業實行承包、租賃制或与其他所有制企業聯營的,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不變。
十一、對鄉村集体所有制企業應認真進行審批和核准登記,正确地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既不應把集体財產歸個人所有,也不應將屬于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并入集体財產,必須做到公私分明。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