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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審批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暫行辦法

國經貿企〔1992〕617號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集團)的審批制度,根据《國務院關于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審批權限的通知》(國發〔1990〕69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适用于除對外經濟貿易專業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全國性公司和企業集團。


第二條 審批設立公司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91〕23號和〔1992〕5號等文件規定的精神辦理,逐步實現公司審批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


第三條 公司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体。


第四條 企業集團是由若干相對獨立的企業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組成,具有以核心企業為主体的多層次組織結构,通過資產、生產、經營、技術、服務等紐帶結成一体的經濟組織。


第五條 公司和集團的設立組建要堅持自愿互利原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于發展生產力,加強科技

開發,提高經濟效益,推動生產要素合理流動,促進企業組織結构合理化,增強企業的國內外市場競爭能力。


第六條 公司必須堅持政企職責分開,不得兼有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個別确有特殊需要的,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縣及縣以上党政机關不得興辦政企不分的公司。所辦公司,必須与党政机關在財務、名稱、人事等方面徹底脫鉤。縣及縣以上党政机關在職干部一律不得在公司兼職。


第八條 公司須有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司的監督檢查,并不得以挂靠、代管等名義設立公司。


第九條 大型綜合性的和對國民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全國性公司,由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机构設立全國性公司和組建集團,由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組織審批。其子公司、分公司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報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備案。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机构下屬單位設立的公司,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報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備案。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審批,按照國家計委、國家体改委、原國務院生產辦《關于試點企業集團的審批辦法》(計規划〔1991〕2223號文)辦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委托歸口部門管理的公司設立的直屬公司,由國務院經貿辦組織審批,其子公司、分公司由所委托的歸口部門審批。

無歸口部門管理的公司設立直屬公司及其子公司由國務院經貿辦審批,分公司由直屬公司的上級公司審批

第十二條 公司設立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及

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 組建企業集團需參照《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体改委、國務院生產辦公室關于選擇一批大

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請示的通知》(國發〔1991〕71號)中所列試點企業集團應具備的條件。

第十四條 提出設立公司的部門和單位,需向審批机關遞交申請報告,并附送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報告;

2.公司章程;

3.資金及資金來源証明;

4.行業歸口部門審核意見;

5.公司經營業務涉及國家專營規定的,需有國家授權專營管理部門的意見。

申報成立企業集團,除以上文件外,還應提交集團章程和組建方案。

第十五條 公司經審批机關批准設立,應及時進行登記注冊。登記注冊后,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應于三十

日內送原審批机關備案。對審批机關的批复不得擅自改動,如确有必要變更,須經原審批机關同意。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机构,應按照國務院國

發〔1990〕69號文件所規定的原則,确定公司的審批机關;各地區、各部門負責審批設立公司的机關,

應根据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審批設立公司的實施辦法,并將确定的審批机關和實施辦

法報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軍隊系統設立公司和組建集團的審批工作,由軍隊主管部門商國務院經貿辦制定相應的審批辦

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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