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股份制試點企業國家股股利收繳管理辦法
國資法規發〔1992〕87號
第一條 為了做好股份制試點企業國家股股利的收繳工作,确保國家預算收入足額入庫,根据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國家体改委聯合發布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規定》、財政部發布的《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所得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規定的通知》及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組織國家股股利收繳工作的主管机關,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隸屬關系和現行財政体制分別負責組織股份制試點企業的中央和地方國家股股利的收繳工作。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也可以委托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行組織收繳中央級國家股股利的工作。
第三條 股份制試點企業在審議通過向股東派發現金股利的分配方案后,國家股持股單位或其委派的股權代表要在七日內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送出反映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收益分配方案等情況的報告,送請備案審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認真檢查國家股股利分配是否符合同股同利原則及是否符合股份制企業的章程。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審查國家股持股單位或其委派的股權代表提交的報告后,應及時向國家股持股單位或其委派的股權代表發出“國家股股利收繳通知書”。
第五條 國家股持股單位或其委派的股權代表在接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國家股股利收繳通知書”后,應在股份制試點企業發放股利之日起十日內,將國家股所分得的股利按規定繳入國庫。
第六條 國家股股利收入,按照中央和地方投入的股份,分別使用國家預算收支科目“國營企業利潤類”第159款之二“股份制企業國家股股利收入”的“中央股利收入”和“地方股利收入兩個“項”級科目。
第七條 上繳國家股股利收入,使用“一般繳款書”繳庫。繳款書各欄的填寫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辦理。繳款書第四聯回執聯,由國庫收款蓋章后按日退征收机關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繳款書第五聯報查聯,國庫收款蓋章后退同級財政部門。
第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收到回執聯后,要認真將應收數同實收數進行核對,發現少交的,要立即查明原因,作出催繳處理。
第九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妥善保管國家股股利收入繳庫憑証,建立帳簿,編制報表,并要定期与國庫進行對帳,以确保數字准确一致。
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月、按季、按年編制國家股股利收入的匯總報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要匯總編制全國的國家股股利收入報表,并報送財政部。
第十條 股份制試點企業的國家股持股單位或其委派的股權代表違反本規定,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應繳國庫國家股股利收入,造成國有資產收益不能足額、及時繳庫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經濟的和行政的責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國家股股利的收繳入庫,除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財政部同意,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執行本辦法。
第十二條 鑒于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机构的一些特殊情況,其股份制試點企業的國家股股利,目前仍由財政部門組織收繳,不适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