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資 審計 代理記帳 工商代理 稅務代理 資產評估 企業清算 匯算清繳 外企服務
熱點關注 机构查詢 財經法規 稅收法規 工商專欄 稅務專欄 財稅書店 考試資訊 下載專區
首頁> 工商專欄>工商法規
 


國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轉型為企業或進入企業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調整科技系統的組織結构和資源配置,大力發展科技產業,規范國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轉型為科技企業或進入企業過程中的國有資產管理,根据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科研机构,是指具備相當技術開發能力和經濟實力的國有獨立技術開發型科研机构。具備條件的國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轉型為科技企業或進入國有大中型企業或企業集團(以下簡稱科研机构企業化),其國有資產管理應當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科研机构企業化過程中的國有資產管理,應遵循“合理剝离,有效重組,嚴格監管,适當扶持”的原則,既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權益,又積极推動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資產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增值。


第四條 科研机构企業化,應向其主管部門提交企業化申請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科技管理部門批准實施。申請報告應當包括:科研机构人員、資產和財務狀況,企業化的措施,企業化后的組織形式和業務方向等內容。


第五條 科研机构企業化,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專門工作机构,在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擬定企業化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科研机构企業化,其資產一般應全額轉作企業資產;全部資產扣除負債轉作國家資本金。但對下列資產可以适當剝离,并實施相應管理:


(一)依据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由科研机构主管部門申報,經同級科技管理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閑置多余資產,可按照閑置資產調劑轉讓有關規定進行處置,無償調撥部分不核入企業資產,有償轉讓部分所取得的收益核入企業資產;


(二)經科技管理部門認定,重點實驗室、開放實驗室的資產,大型精密儀器設備,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主要用于承擔國家科研計划任務和行業性服務任務的儀器設施,不核定為企業資產,具体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三)科研机构所取得的、尚未實施的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經科技管理部門審核認定后,由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條 科研机构企業化,對核定為企業資產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机构進行評估。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需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和确認。


第八條 科研机构企業化前的債權、債務、所有者權益等,由轉化后的企業法人繼承。


第九條 科研机构企業化,應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政策規定,核實資產,界定產權,明确產權歸屬,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并將有關結果報科技管理部門備案。


涉及國有資產作价折股的,應按照國家關于國有股權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股權設置和管理。


第十條 對科研机构企業化后形成的企業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科技管理部門會同其主管部門,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實施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對整建制轉型為科技企業的,有關部

門應當根据具体情況合理确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


第十一條 在國有科研机构發展科技產業過程中,科技人員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予獎勵而未獎勵的,在科研机构企業化時應結算清楚,予以兌現。科技人員可依獎勵所得參股或折算成出資比例。具体比例和方案應由科研机构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同級科技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其他類型的國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轉型為科技企業或進入國有企業過程中的國有資產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國有科研机构通過產權轉讓、出售、兼并、与外商合資合作等方式實行企業化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科技管理部門可根据具体情況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
熱點推荐
相關鏈接
新個人所得稅法
新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納稅申報有關事項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准
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