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改經〔1989〕39號
有計划有步驟地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是調整所有制結构和深化企業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了積极穩妥地推進國有小企業產權的出售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指的國有小企業的划分標准,原則上按照國務院1984年9月18日批轉財政部《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中關于國營小企業的標准划分。
二、出售國有企業產權,應由各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在目前尚未建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地方,哪些小企業產權需要出售,應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財政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作出決定。事先應征求企業經營者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減少不必要的震蕩和損失。
三、要搞好出售企業產權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組建企業拍賣市場或產權交易市場。
四、國有小企業的產權原則上都可以出售。當前,出售的重點是下列三种類型的企業產權:
1、資不抵債和接近破產的企業;
2、長期經營不善,連續多年虧損或微利的企業;
3、為了优化結构,當地政府認為需要出售產權的企業。
已經實行承包或租賃的企業,一般應在承包或租賃期滿后再行出售產權。對經營不善或确有必要出售的承包或租賃企業,應按法律程序,先中止承包或租賃合同,再進行出售。
五、國有小企業可以整体拍賣的形式出售產權,資產數額較大的小型工業企業,可以折股分散出售。
六、國有小企業產權的購買者,可以是國內全民所有制企業、集体所有制企業、鄉鎮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合伙團体和個人。
七、提倡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進行企業產權買賣,以促進一些企業和有關組織運用自己的資金、技術和管理的优勢,去購買和經營被出售的企業。
八、對被出售企業的資產(包括無形資產)要認真進行清查評估。由賣方所有者代表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組織專門小組,對被出售企業的財產進行全面清查核實和資產評估,并根据評估的資產价值、供求狀況等因素,由資產所有者代表提出出售底价。
九、資產評估可以采取以下三种辦法:
1、成本法,即按資產全新情況下的現价或重置成本,減去已使用年限的折舊來确定被評估資產的价值;
2、市場法,即按照市場上近期發生的類似資產的交易价來确定被評估資產的价值;
3、收入法,即按預期利潤率計算的現值來确定被評估資產的价值。
這三种辦法可以互相檢驗,也可以單獨使用。确定底盤价格前,要對被出售企業原有債權債務進行清理,隨企業出售轉移給購買企業的單位或個人,并由有關方面重新簽訂合同予以确認。
十、被出售企業產權价格的确定,要遵循以下原則:
1、要保証國家財產不受損失,防止賤价甩賣和泄漏底价;
2、底盤价格的确定應簡便易行、公平合理;
3、成交价格要在公開競爭中形成,禁止私下交易。
十一、被出售企業原租用的國有房產,征得房管部門同意后,可一并出賣。土地使用權經土地管理机關批准,也可以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不同情況确定。一并出賣國有房產与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要相應增加出售底价。
十二、購買企業的資金來源:個人、合伙和私營企業購買時,誰購買誰出資;全民所有制企業或城鄉集体所有制企業,凡是按國家規定可自主支配的資金都可用來購買其他企業。
購買者原則上應一次付清价款。如數額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難的,在取得擔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3年,第一次交款數額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30%,欠交的部分應參照銀行貸款利率交付利息。
十三、出售國有小企業所得淨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解繳國庫,尚未建立國有資產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財政部門組織入庫,均作為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
十四、對被出售企業的退休職工有兩种安置辦法:一是購買方以接受全部退休職工作為條件,在确定底盤价格時考慮這一因素:二是按照歷史有關數据,确定退休職工享受退休待遇的平均年限、人均年限退休金,計算出退休職工勞保所需的費用總額,在确定企業產權出賣价格中考慮這一因素,由購買方分期向社會保險机构交納勞保統籌資金,企業退休職工的勞保費用即由社會保險机构負責支付。一般原則是,購買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業的,宜采用第一种辦法;購買方是合伙、個人和私營企業的,宜采用第二种辦法。
十五、被出售企業在職職工的安置,要實行雙向選擇的原則。職工或走或留應在成交過程中達成協議。未被購買方錄用及自愿离職的職工3個月內的工資和其它福利待遇不變,由購買方負責,所需費用支出可在确定价格時考慮這一因素。未被錄用的職工,商請當地勞動部門幫助安排。
十六、企業出售過程中,被出售企業原領導班子和職能部門應堅守崗位,确保國有資產不受損失,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職工思想工作和資產清理,不得私分公物,濫發獎金、實物。企業出售后,原領導班子成員可由購買方重新聘任,未被聘任的,視同一般職工,由購買方或當地勞動人事部門統一安排。
十七、企業出售成交后,買賣雙方要簽訂契約,并進行公証,辦理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契約的內容包括:企業概況、出賣价格、付款方式、原有債權債務處理、退休及在職職工安置辦法以及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十八、企業出售成交后,購買方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換發執照,其所有制性質隨購買方的所有制性質而定,并按重新确定的所有制性質實施管理。
十九、企業出售成交后,購買方若要改變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向,要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二十、各級政府管理部門,對通過出售轉為個人或合伙經營的小型企業,不得歧視,要積极引導,通過定期發布市場信息、傳達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將其納入正常的生產經營軌道。
二十一、外商、僑商、港澳台胞購買國有小企業,除商業企業和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二十二、出售國有小企業產權的有關財務處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二十三、各地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制定具体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