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外國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利息等所得減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發[2000]37號
2000-11-18國務院
為公平稅負,支持中西部地區發展經濟,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現就外國企業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机构、場所的外國企業,其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有机构、場所,但上述各項所得与其机构、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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