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体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
一、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土地的解釋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土地,是指在這些區域范圍內屬于國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准,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關于征稅范圍的解釋
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和郊區。
縣城的征稅范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体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關于納稅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确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五、關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如何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六、關于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的确定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証書的,以証書确認的土地面積為准;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証書的,應由納稅人据實申報土地面積。
七、關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釋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据,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划條例》中規定的標准划分。現行的划分標准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万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万至50万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万以下的,為小城市。
八、關于人民團体的解釋
人民團体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准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种社會團体。
九、關于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的解釋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十、關于免稅單位自用土地的解釋
國家机關、人民團体、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地。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公園、名胜古跡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以上單位的生產、營業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十一、關于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解釋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种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十二、關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關批准征地的文件為依据确定。
十三、關于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及其免稅期限的确定
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以土地管理机關出具的証明文件為依据确定;具体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确定。
十四、關于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如何确定納稅地點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机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确定。
十五、關于公園、名胜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使用的土地,應否征收土地使用稅。
公園、名胜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等使用的土地,應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六、關于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公房用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稅。
房管部門經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權屬于房管部門的,由房管部門繳納土地使用稅
十七、關于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儿所、幼儿園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稅
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儿所、幼儿園,其用地能与企業其他用地明确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十八、下列土地的征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确定: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儿所、幼儿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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