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資 審計 代理記帳 工商代理 稅務代理 資產評估 企業清算 匯算清繳 外企服務
熱點關注 机构查詢 財經法規 稅收法規 工商專欄 稅務專欄 財稅書店 考試資訊 下載專區
首頁>稅收法規>個人所得稅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7]54號

1997-04-09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就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規定了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范圍,現就執行上述規定的具体界定及管理問題明确如下:
  一、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机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証,由主管稅務机關核准确認免稅。
  二、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离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証,由主管稅務机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机构、場所,以搬遷費名義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員支付的費用,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証(复印件)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划,由主管稅務机關确認免稅。
  四、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証(复印件),由主管稅務机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准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
  五、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証和期限証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机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免予納稅。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
熱點推荐
相關鏈接
新個人所得稅法
新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納稅申報有關事項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准
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