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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体制改革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1]60號

2001-06-06 國家稅務總局

  根据《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101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中央所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体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0]7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体制改革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0]38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体制改革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确如下:

  一、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銷《事業單位法人証書》或事業單位編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按照前款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是國辦發[2000]71號文件附表所列單位;或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業單位法人証書》的單位以及雖已實行企業化管理,但仍在縣級以上編制管理部門保留事業單位編制戶頭的單位。2000年1月1日前已轉為企業、并入企業,沒有《事業單位法人証書》或未在縣級以上編制管理部門保留事業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單位,不得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优惠政策。

  二、改制為企業的勘察設計單位的具体范圍包括:
  (一)勘察設計單位整体改制的勘察設計企業(包括整体進入其他企業的勘察設計單位);
  (二)勘察設計單位所屬分院、分支机构改制的勘察設計企業;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改制的勘察設計單位合并后組建的勘察設計企業、集團公司;
  (四)勘察設計單位改制后設立的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和獨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三、勘察設計單位改制為股份制企業的,按照原勘察設計單位在股份制企業中所占的股權比例,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优惠。

  四、勘察設計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与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万元的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后,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优惠時,不再執行原事業單位的成本、費用列支標准,統一按企業的成本、費用列支標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六、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优惠政策的勘察設計單位,需持轉制后的企業工商登記資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机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七、轉制的勘察設計單位移交后,企業所得稅收入歸屬及征收管理范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征收和管理范圍的通知》(國稅發[1995]023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八、勘察設計單位移交前的欠稅,應當及時清繳;未能清繳的,應隨同本單位的其他債權債務一并移交,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清欠。

  九、勘察設計單位移交后,應當及時向原主管稅務机關繳銷發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和其他有關涉稅事項,并在重新辦理工商登記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机關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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