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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增值稅計算机稽核系統發票比對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43號

2004-04-22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提高增值稅計算机稽核系統發票比對工作效率,縮短發票比對周期,加強稅收征管,現將修訂后的《增值稅計算机稽核系統發票比對操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計算机稽核系統發票比對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08號)同時廢止。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哎
一、將征收机關采集發票存根聯、抵扣聯,區縣級稅務机關采集失控發票、納稅人檔案變動情況數据時限提前到11日;地市級稅務机關數据處理時限提前到13日;省級稅務机關數据處理時限提前到14日;國家稅務總局數据處理時限提前到16日。
二、取消區縣級稅務机關對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据和抵扣聯數据的采集和上傳過程,改為地市級稅務机關直接從防偽稅控系統服務器將數据提入本地稽核數据庫。哎
三、地市級稅務机關、省級稅務机關數据清分完成后立即上傳异地發票等數据,然后再對本地發票數据進行比對。哎
各級稅務机關應及時做好新規程的轉發、宣傳、培訓工作,确保數据采集質量,減少操作失誤。

附件:1.名詞解釋
2.增值稅計算机稽核系統發票比對表証單書(略)
3.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比對三級(地市、省、總局)工作圖(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增值稅計算机稽核系統發票比對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增值稅計算机稽核工作的管理,保証增值稅計算机稽核系統發票比對(以下簡稱發票比對)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發票比對是稅務机關利用計算机网絡,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認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發票)抵扣聯逐一与存根聯進行核對(并把紅字發票存根聯与抵扣聯進行核對)的增值稅日常稽核管理手段。
第三條 發票比對實行兩級數据采集、三級發票比對的五級管理。兩級采集是指負有增值稅直接征收職能的主管稅務机關(以下簡稱征收机關)運用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和認証子系統采集發票存根聯和抵扣聯數据,地市級稅務机關將征收机關采集的發票存根聯和抵扣聯以及區縣級稅務机關采集到的其它數据傳入稽核系統的過程;三級比對是指地市級稅務机關、省級稅務机關、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總局)三級分別對本地市、本省跨地市、跨省區域的發票進行比對。

第二章 數据采集
第四條 數据采集的內容包括:
(一)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抵扣聯數据;
(二)失控發票數据;
(三)納稅人檔案數据。
第五條 征收机關應于每月11日前(含當日,下同。若遇法定休假日的情況,比照征管法實施細則順延規定的天數)完成以下工作:
(一)運用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采集發票存根聯數据,對未申報企業及時催報;
(二)運用防偽稅控認証子系統采集發票抵扣聯數据。
第六條 區縣級稅務机關增值稅管理部門于每月11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錄入失控發票數据;
(二)錄入(或從其他計算机管理系統載入)納稅人檔案變動情況數据(稽核系統初次運行前,將全部納稅人檔案數据錄入稽核系統)。

第三章 數据處理
第七條 區縣級稅務机關增值稅管理部門于每月11日前統計、打印下列統計表:
(一)《失控發票明細表》;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類統計表》。
第八條 區縣級稅務机關信息中心于每月11日前將下列數据報上級稅務机關:
(一)失控發票數据;
(二)納稅人檔案變更情況數据。
第九條 區縣級稅務机關信息中心于每月12日前從地市級稅務机關防偽稅控系統服務器下載下列數据并提入本地稽核系統數据庫:
(一)發票存根聯數据;
(二)發票抵扣聯數据;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采集情況統計表》數据;
(四)《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証采集情況統計表》數据。
第十條 區縣級稅務机關增值稅管理部門于每月13日前統計、打印下列統計表: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采集情況統計表》;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証采集情況統計表》。
第十一條 區縣級稅務机關信息中心于每月19日前從上級稅務机關提取下列數据:
(一)相符發票數据;
(二)不符發票數据;
(三)缺聯發票數据;
(四)抵扣聯重號發票數据;
(五)屬于失控發票數据;
(六)屬于作廢發票數据;
(七)紅字缺聯發票數据。
第十二條 區縣級稅務机關增值稅管理部門于每月20日前統計、打印《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對情況匯總統計表(含各級比對結果)》。
第十三條 地市級稅務机關信息中心于每月12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將下列數据提入本地數据庫:
1.發票存根聯數据;
2.發票抵扣聯數据;
3.《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采集情況統計表》數据;
4.《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証采集情況統計表》數据;
5.失控發票數据;
6.納稅人檔案變更情況數据。
(二)將提入本地數据庫的數据進行以下處理:
1.將當月發票抵扣聯數据与本地失控、作廢發票數据庫比對;
2.清分本、异地發票數据;
3.將下列數据報上級稅務机關:
(1) 异地發票數据
(2) 《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采集情況統計表》數据
(3)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証采集情況統計表》數据
(4) 失控發票數据
(5) 納稅人檔案變更情況數据
4.對本地發票數据進行比對。
第十四條 地市級稅務机關增值稅管理部門于每月13日前統計打印下列統計表:
(一)本規程第七條、第十條所列各類統計表;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本級比對情況統計表》;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本級比對不符詳細情況統計表》;
(四)《上月協查結果返回統計表》。
第十五條 地市級稅務机關信息中心于每月13日前將下列數据報上級稅務机關: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本級比對情況統計表》數据;
(二)《上月協查結果返回統計表》數据。
第十六條 地市級稅務机關信息中心于每月18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從上級稅務机關提取本規程第十一條所列比對結果數据;
(二)為下級稅務机關准備本規程第十一條所列比對結果數据。
第十七條 地市級稅務机關增值稅管理部門于每月19日前統計、打印《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對情況匯總統計表(含各級比對結果)》。
第十八條 省級稅務机關信息中心于每月13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檢查下級稅務机關上報數据情況,對尚未報送數据的,應及時催報;
(二)將下級上報的數据提入本地數据庫,并進行以下處理:
1.將當月發票抵扣聯數据与本地失控、作廢發票數据庫比對;
2.清分本、异地發票數据;
3.將下列數据報上級稅務机關:
(1) 异地發票數据
(2) 《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采集情況統計表》數据
(3)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証采集情況統計表》數据
(4) 失控發票數据
(5) 納稅人檔案變更情況數据
4.對本地發票數据進行比對。
第十九條 省級稅務机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在每月14日前統計打印下列統計表:
(一)本規程第十四條所列統計表;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本地比對情況統計表(含下級比對結果)》。
第二十條 省級稅務机關信息中心于每月14日前將本規程第十五條所列各類數据報總局信息中心。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所稱各級稅務机關信息中心,應于上報數据前,确認流轉稅管理部門(增值稅管理部門)完成所規定的統計工作。如遇有未完成統計工作情形的,信息中心予以督促。
第二十二條 省級稅務机關信息中心于每月17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從總局提取本規程第十一條所列比對結果數据;
(二)為下級稅務机關准備本規程第十一條所列比對結果數据。
第二十三條 省級稅務机關流轉稅管理部門于每月18日前完成統計打印《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對情況匯總統計表(含各級比對結果)》。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所稱各級稅務机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增值稅管理部門),應于統計、打印《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對情況匯總統計表(含各級比對結果)》前,确認信息中心已完成從上級稅務机關提取數据。如遇有未提取上級數据情形的,流轉稅管理部門予以督促。
第二十五條 總局信息中心于每月15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檢查下級稅務机關上報數据情況,對尚未報送數据的,應及時催報;
(二)將下級上報的數据提入本地數据庫,并進行清分、比對處理。
第二十六條 總局流轉稅管理司于每月16日前統計、打印以下統計表:
(一)本規程第十四條所列統計表;
(二)《全國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對情況匯總統計表(含各級比對結果)》。
第二十七條 總局信息中心于每月16日前為下級稅務机關准備本規程第十一條所列比對結果數据。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操作規程自2004年6月1日起試行。原《增值稅計算机稽核系統發票比對操作規程(試行)》(國稅發[2000]208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名 詞 解 釋

一、 失控發票指防偽稅控企業丟失被盜金稅卡中未開具的發票以及被列為非正常戶的防偽稅控企業未向稅務机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發票。
二、 作廢發票指防偽稅控企業通過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予以作廢的發票。
三、 本地發票指購貨單位、銷貨單位均屬本主管稅務机關所轄區域范圍內的發票。
四、 异地發票指購貨單位、銷貨單位雙方中只有一方在本稅務机關主管范圍內的發票。
五、 清分指把下級上報的發票數据區分為本地發票和异地發票的數据處理過程。
六、 相符發票指發票抵扣聯与發票存根聯的五要素相同。五要素包括:開票日期、購貨單位納稅人識別號、銷貨單位納稅人識別號、金額合計、稅額合計。其中抵扣聯与存根聯的金額合計、稅額合計差异在1.00元內,系統按相符處理。
七、 不符發票指發票抵扣聯与發票存根聯數据的開票日期、購貨單位納稅人識別號、銷貨單位納稅人識別號、金額合計、稅額合計五要素中存在不同。不符的优先級次序為:稅額、金額、購貨單位納稅人識別號、銷貨單位納稅人識別號、開票日期。
八、 缺聯發票指系統內有抵扣聯而無存根聯并且按規定不需留待下期繼續比對的發票。
九、 紅字缺聯發票指系統內有紅字存根聯而無紅字抵扣聯并且按規定不需留待下期繼續比對的發票。
十、 抵扣聯重號發票指系統內存在兩份或兩份以上相同發票代碼和號碼的發票抵扣聯。
十一、 滯留存根聯指系統內有存根聯而無抵扣聯并且需要留待下期繼續比對的發票。
十二、 滯留抵扣聯指系統內有抵扣聯而無存根聯并且按規定需要留待下期繼續比對的發票。
十三、 屬于失控發票指在与全國失控、作廢發票庫比對中發現屬于失控發票的抵扣聯。
十四、 屬于作廢發票指在与全國失控、作廢發票庫比對中發現屬于作廢發票的抵扣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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