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行社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复
【字軌文號】深國稅辦轉字[2004]39號
【發文單位】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40318
【文章關鍵字】旅行社,費用,企業所得稅,扣除,批复
【時效性】全部有效
各處室,各直屬机构,各區局、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行社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复》(國稅函[2004]329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或知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行社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复
國家稅務總局.2004.03.04.國稅函〔2004〕329號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哎
你局《關于旅行社游客机車票复印件報銷問題的請示》(內國稅所字〔2003〕48號)收悉。經研究,批复如下:哎
一、 目前,有的旅行社為方便游客、优化服務,采取了收取异地游客的旅游費用中包含為异地游客購買返程机車船票款,并為异地游客提供返程机車船票的方法。凡旅行社与游客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包括此內容條款的,旅行社為游客購買返程机車船票的實際支出,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哎
二、 鑒于旅行社為异地游客購買的返程机車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無法收回,根据《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旅行社提供的為异地游客購買的返程机車船票复印件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适當憑据。主管稅務机關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納稅人附送証明其支出實際發生的其他有關資料。哎
三、凡屬于個人(集体)旅游等消費性質的机車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資的企業作為企業費用在稅前扣除。為防止游客用返程机車船票在所在單位報銷,出現同一筆費用在稅前重复扣除問題,稅務机關應加強納稅檢查。發現重复報銷、虛列支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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