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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內容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號: 國稅函[2004]407號 發文日期: 2004-3-26 發文机關: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外資企業所得稅)收入的核算与分析,現將預繳和匯算清繳的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所得稅有關會計核算的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輔助賬的設置

  (一)各入庫單位和雙重業務單位應在“入庫”類總賬科目下設置“入庫企業所得稅登記簿”,分設“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兩類明細科目,每類科目下均分設“預繳”、“匯算清繳”和“繳納以前年度欠稅”三個欄目。各欄目核算內容如下:

      1.“預繳”,指本年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或者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經當地稅務机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的所得稅以及按定額繳納的所得稅,含本年度內繳納的本年應預繳而未按期預繳的欠稅;
      2.“匯算清繳”,指對上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与上年預繳的所得稅額進行匯算后,在本年清繳(退)的所得稅額,含本年度內繳納的本年應清繳而未按期清繳的欠稅;
      3.“繳納以前年度欠稅”,指繳納本年之前發生的以前年度欠稅,含查補征收以前年度應繳納的所得稅。

  (二)各入庫單位和雙重業務單位應在“多繳稅金”總賬科目下設置“抵繳企業所得稅登記簿”,分設“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兩類明細科目,登記反映本年匯算清繳的應退稅額抵頂本年應預繳稅款的金額。該登記簿也可与“入庫企業所得稅登記簿”合并設置。

二、關于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証和賬簿登記

  “入庫企業所得稅登記簿”各科目均以稅收繳款書、稅收收入退還書或混合業務單位上報的入庫憑証匯總單和退庫憑証匯總單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証。繳納稅款時用藍字(或正數)登記反映,退還稅款時用紅字(或負數)登記反映。“抵繳企業所得稅登記簿”根据《退稅(抵稅)确認書》中的“抵繳下期稅款金額”登記反映。
  為准确分清各類入庫企業所得稅,稅務机關在征收或退還企業所得稅時,應根据相關的應征憑証和退稅申請審批書,在填開的繳退稅憑証的“備注”欄分別注明“預繳”、“匯算清繳”、“繳納以前欠稅”、“預繳退稅”、“匯算清繳退稅”等字樣。

三、關于會計報表的調整
  根据上述調整內容,修改《入庫稅金明細月報表》,在該報表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項目下均分別增設“其中:預繳”、“其中:匯算清繳”子項目,并在該表的最后增設兩行“附列資料:抵繳企業所得稅”、“抵繳外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報表的具体式樣、參數、編報方法和審核公式將通過廣域网下發各地。
  從2004年6月份編報5月份的稅收會計報表起,各入庫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報表匯總單位應按修改后的表式編報。為与修改前的報表口徑相銜接,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務必抓緊按本通知的要求填開繳退稅憑証和增設《入庫企業所得稅登記簿》、《抵繳企業所得稅登記簿》,并將收到本通知前今年已入庫和已抵繳的企業所得稅分類補記到登記簿中;使用計算机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在計算机軟件沒有修改前,應設立《入庫企業所得稅登記簿》和《抵繳企業所得稅登記簿》進行手工登記。以便保証6月份編報5月份的報表時按修改后的報表口徑准确編報。

四、關于《稅收月快報》項目的調整

  (一)根据會計科目調整情況,在《稅收月快報》中增設第119項“企業所得稅預繳”、第120項“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第121項“繳納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欠稅”,以上三項之和等于《稅收月快報》第64項“企業所得稅”,屬期均為當月數。哎

  (二)增設第122項“外資企業所得稅預繳”、第123項“外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第124項“繳納以前年度外資企業所得稅欠稅”,以上三項之和等于《稅收月快報》第73項,屬期均為當月數。
有關修改后的稅收月快報“TRS”任務將放在總局FTP廣域网centre\jitong\jihua\TRS程序中,請各地在2004年6月份編報5月份的稅收快報前予以更新。

  (三)另外,今年1至4月入庫的“預繳”、“匯算清繳”以及“繳納以前年度欠稅”數額,請各地以“入庫企業所得稅登記簿”有關欄目核算數為准,將今年1至4月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所得稅入庫的“預繳”、“匯算清繳”以及“繳納以前年度欠稅”數額的當月數一次性上報總局。
  有關“TRS”任務屆時將与稅收月快報修改更新任務一并放入總局FTP廣域网centre\jitong\jihua\TRS程序中,請各地在2004年6月份上報5月份的稅收快報時一并報送。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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