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42號
2004-01-07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据《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軍隊保障性企業交接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0〕27號)的有關規定,現對軍隊保障性企業移交后有關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軍隊保障性企業移交后如繼續承擔軍品生產、維修、供應任務的,可在2004年底前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軍隊保障性企業移交后進行改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