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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查補稅金會計核算事項的通知

國稅函[2004]485號 2004年4月1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及時、准确反映稅務稽查工作成果,經研究,決定對查補稅金進行分類核算反映。現將查補稅金會計核算的有關調整事項通知如下:哎

一、關于《應征和入庫查補稅金登記簿》明細科目的調整哎

(一)各入庫單位和雙重業務單位《應征和入庫查補稅金登記簿》的“應征查補稅金”科目下增設“稅務稽查查補”、“稅務其他查補”和“外部門查補”三類明細科目;“入庫查補稅金”科目下除增設以上三類明細科目外,另增設“稽查分級次入庫稅金”明細科目。其中,“稅務稽查查補”核算反映稅務稽查部門查處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本科目分設“稅款”、“滯納金”、“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四個欄目;“稅務其他查補”核算反映稅務机關除稽查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在稅收工作中查處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外部門查補”核算反映審計、財監辦等外部門查處稅收違法行為案件后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稅款、滯納金,以及稅務机關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對審計、財監辦等部門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處以的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本科目分設“稅款”、“滯納金”、“罰款”(含沒收違法所得)三個欄目;“稽查分級次入庫稅金”核算反映稅務稽查部門查處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的分預算級次入庫情況。

(二)稅務行政复議和法院判決裁定的應補稅款、滯納金、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与原處理決定的金額不一致而引起查補稅金變動的,仍在原來相應的核算科目中登記反映。哎

二、關于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証和賬簿登記哎

(一)“應征查補稅金”各欄以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行政复議決定書、審計決定書、財政監督檢查決定書、法院判決書、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上報的應征憑証匯總單以及其他反映查補稅金增減變動的應征憑証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証。其中,經复議、判決比原處理決定的金額增加或減少的,在原核算科目按增加或減少的金額記賬。應征查補稅金增加用藍字(或正數)登記反映,減少用紅字(或負數)登記反映。

填發或負責受理上述記賬原始憑証的稽查、征收、管理、法制等部門,在憑証填發或受理之日起的十日內將憑証直接傳遞到負責稅款征收的稅務机關的計會部門及時進行會計核算。哎

(二)“入庫查補稅金”各欄以稅收繳款書、稅收收入退還書或混合業務單位上報的入庫憑証匯總單、退庫憑証匯總單等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証。繳納查補稅金用藍字(或正數)登記反映,退還多繳的查補稅金用紅字(或負數)登記反映。哎

為准确分清各類查補稅金,稅務机關在征收或退還查補稅金時,應根据相應的應征憑証和退稅申請審批書,在填開的繳退稅憑証的“備注”欄分別注明“稽查查補”、“其他查補”、“外部查補”、“退還稽查查補”、“退還其他查補”、“退還外部查補”等字樣。哎

三、關于會計報表的調整哎

根据上述調整內容,相應修改“查補稅金及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明細月報表”(修改后的表式見附件),其中縱欄增設的“二、3.其他罰沒收入”項目反映除按不申報稅款、未扣收稅款、偷稅、逃稅、抗稅、騙稅、欠稅金額的一定比例或倍數處以的罰款(以下簡稱比例性罰款)以外,對其他稅收違法行為處以的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以下簡稱行為性罰款),包括稅務稽查部門查處的行為性罰款和稅務其他部門在稅收工作中查處的行為性罰款。比例性罰款仍反映在各相應的稅种科目中。哎

從2004年6月份編報5月份的稅收會計報表起,各入庫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報表匯總單位應按修改后的表式編報。有關電子報表格式和編報方法將通過廣域网下發各地。哎

為与修改前的報表口徑相銜接,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務必抓緊按本通知的要求填開繳退稅憑証和調整《應征和入庫查補稅金登記簿》的登記,并將收到本通知前已登記的查補稅金按本通知的分類科目調整登記;使用計算机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在計算机軟件沒有修改前,應另行設立《應征和入庫查補稅金登記簿》進行手工登記,以便保証6月份編報5月份的報表時按修改后的報表口徑准确編報。哎

四、各級計會、稽查、征管和法制等部門應密切配合,确保及時、准确反映稅務稽查工作成果。

附件:查補稅金及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明細月報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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