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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不核准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如何适用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批复

(國稅函[2004]496號)

發文時間: 20040413
類  別: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發文字號: 國稅函【2004】第496號
法規正文: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上海振華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滬國稅外〔2002〕96號),我局曾在2003年11月21日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振華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复》(國稅函〔2003〕1257號)做了批复。為便于執行,現就來函提出的對不核准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适用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規定時如何确定投資總額問題,明确如下:
  對于依照商務部(原外經貿部)規定只設定注冊資本或總股本,不核准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投資總額內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优惠時,如何确定投資總額問題,經研究,同意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与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87〕第38號)規定的企業注冊資本与投資總額的比例,推定企業的投資總額限額。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廣東、海南省、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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